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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秦夜话. 人间世. 法家

在试图梳理法家的脉络之时,笔者感觉法家是比较难定义的。观战国经典的法家文献,通常提及春秋时期的管仲与郭偃,比如《韩非子.南面》中提到“管仲毋易齐,郭偃毋更晋,则桓、文不霸矣”。从变革的角度讲,管仲和郭偃确实通过制度变革帮助齐桓公、晋文公成就霸业;细看管仲和郭偃变革的内容,又和战国法家所推崇有相当的差异。不过不法先王,应时而变,也是法家的宗旨。在管仲和郭偃的时代,两人都以适应那个时代的政策助各自君主成就霸业。

齐国稷下学宫的论文集《管子》集战国百家,其中法家篇目未必是管仲的思想,不过《大匡》《中匡》《小匡》三篇讲述了管仲辅助齐桓公称霸的过程。文中可以看出管仲当时主要的两项政策:作内政而寓军令,以及举贤察不贤于乡。前一项是为争霸作军事上的准备,书中记载“乡有行伍,卒长则其制令,且以田猎,因以赏罚,则百姓通于军事矣”,相当于扩大了兵源,有充足的预备役。而举贤于乡的主要标准除了仁义孝悌博学,还有勇力,推举上来的贤才经过桓公亲自考核便可以任用为“上卿之佐”,同时桓公还要考核官员,避免怠政。《小匡》之中,管仲也讲了以“杀、生、贵、贱、贫、富”六者御民之术,但管仲治民之法还是在当时“礼”的框架之内,强调“公修公族,家修家族,乡建贤士”,并借助高明的经济措施,安内同时积蓄攘外之力。同时齐国自身也有特殊性,有周天子所封,同为姜姓的两大贵族国氏和高氏为上卿,管仲也要借助的他们力量,如《诗经. 大雅》所讲“大邦维屏,大宗维翰,怀德维宁,宗子维城”,而非如后世法家一般强调君主集权。郭偃之法后世记载寥寥,他本人也身兼太卜之职,《战国策》片语曾提及郭偃曾指明便嬖左右的危害,这一点后世法家论述颇多。总体上看,春秋早期,周天子权威虽然受到较大削弱,但《周礼》依然有相当强的影响力,全面变革的时机尚未到来。

更典型意义上的法家始于春秋晚期,成文法向平民公布。《左传. 昭公六年》记载了争产子产主导的铸刑鼎事件,这段记载清晰表明了当时贵族阶层内部的分歧。这段非常经典,所以先放原文:

三月,郑人铸刑书。叔向使诒子产书,曰:“……昔先王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,惧民之有争心也。犹不可禁御,是故闲之以义,纠之以政,行之以礼,守之以信,奉之以仁,制为禄位以劝其从,严断刑罚以威其淫。惧其未也,故诲之以忠,耸之以行,教之以务,使之以和,临之以敬,莅之以强,断之以刚。犹求圣哲之上,明察之官,忠信之长,慈惠之师,民于是乎可任使也,而不生祸乱。民知有辟,则不忌于上,并有争心。以征于书,而徼幸以成之,弗可为矣。夏有乱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乱政而作《汤刑》,周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,三辟之兴,皆叔世也。今吾子相郑国,作封洫,立谤政,制参辟,铸刑书,将以靖民,不亦难乎?《诗》曰:‘仪式刑文王之德,日靖四方。’又曰:‘仪刑文王,万邦作孚。’如是,何辟之有?民知争端矣,将弃礼而征于书。锥刀之末,将尽争之。乱狱滋丰,贿赂并行,终子之世,郑其败乎!肸闻之,国将亡,必多制,其此之谓乎!”复书曰:“若吾子之言,侨不才,不能及子孙,吾以救世也。既不承命,敢忘大惠?”

子产是郑国的执政,叔向(羊舌肸)是晋国贤明的大夫。当郑国铸造铭文为刑法的刑鼎之后,叔向写信指责子产的作为。首先叔向指明了古时的治理之道,除了明仁义礼信赏罚,还有选圣贤官长教化万民,让人民对官长心怀敬意。但如果刑法被公布,民众就不再顾忌上位者。夏,商,周三代乱政的特点都是公布了刑法,三代刑法的兴起,都是末世了。接着他指责子产,现在您作为郑国的执政,划定田地边界,允许庶民议政,又像三代末世那样制定刑法,铸造刑鼎公布,想要安定人民,不是很困难吗?《诗》中讲效仿周文王之德,就能安定四方,哪里需要刑法?人民知道刑法,将起争心,一切只按刑法上讲,只求能规避刑罚而放弃礼义。从此刑狱更混乱,贿赂并行,您执政的时代将败坏郑国!我听说国将亡时将多制,大概就是这样吧。

叔向将话说得很重,不过子产的回复很简明,如您所言,我的能力不足,不能惠及子孙,我这样做只是为了救世。我既无法承接天命,怎敢忘记您的指教之恩?或者理解为,怎敢忘记周文王的大恩惠?子产自然明白叔向的意见是通达人性的,教化通行,再加上刑法不公布,刑威不测而令民生畏,不敢造乱。人性逐利而畏刑,刑法一旦公布,就开启了人钻刑法空子的心思,不再尊重上位者,社会秩序就会混乱。然而当时社会现实是拥有资源的上位者争权夺利,不被周礼约束,庶民看在眼里,上行下效,自然不再安分。而刑法不公布,贵族对于下位者肆加刑罚,人民的忍耐也是有限的,当时社会秩序或许已经到了一种濒临崩溃的界点,所以子产说,吾以救世,顺应时势而已。公布刑法,让庶民可以议政,疏导了郁积的民怨,对上层贵族形成一定的制约,确实有稳定当时社会的作用。所以孔子依然以子产为仁者。

站在后人的视角,很容易得出刑法与教化需并行的看法,然而周初以周礼建立了一个稳定的社会,运行了几百年,要变革却是难上加难,阻力重重。子产之后郑国另有一位大夫邓析作《竹刑》,试图对刑法加以完善化,当时的执政驷歂采用了这部刑法,但杀了邓析。邓析的思想与作为与行动在当时看来更加激进,他教人学习诉讼,并且把世间事的利益关系挑明,比如告诉捞尸者溺死者亲属必葬亡者,告诉溺死者亲属捞尸者只能卖尸于亡者之家。这样有助于各方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,而在当时社会却是禁忌,毕竟当时倡导的是淳朴之民,邓析注定难容于当时的统治者。

郑国之后,晋国也发生铸刑鼎的事件。《左传.昭公二十九年》记载,参与人是晋卿赵鞅和荀寅,幕后主使应当为晋国权势强盛的次卿士鞅,因为在刑鼎上铸的是他的父亲范宣子士匄所著的刑书。孔子则感慨晋国即将灭亡,理由和叔向所言类似,晋国抛弃了之前制度,刑鼎一出,人民将只注意刑法,不再尊贵重礼。况且范宣子的刑书是晋国的乱典,而非先王法度。

孔子对子产和范氏的铸刑鼎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评价,除了刑法内容有差异之外,主导者的德行与目的也是一个因素。子产是贤明之人,一生为郑国,对内稳定执政的七穆家族,对外周旋大国之间,殚精竭虑,“苟利社稷,死生以之”正是出自子产。而士鞅是深谙权术的阴谋家,投身于晋国卿族内斗,压制当时的正卿魏舒,危害晋国社稷。在儒家看来,上位者必为有德君子,方能不致乱国。而法家则认为,圣贤百年也就那么几个,法制立则不待贤者。在笔者看来,是非无论,应时而生,中度则难。

 

到战国时代,法家有了全面发展,各国均有不同程度的变法措施,时势终究推动各国变革。

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商鞅变法。商鞅明确提出了法家的宗旨,即“治世不一道,便国不法古”,治国之法应当顺应时势,当变必变。根据《史记》所载,他在秦国的变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:连坐,令民必告奸;二男必分家,以增加人口;禁私斗;鼓励农业,奖赏耕织收获多者,而对从事工商业却懈怠者罚没为奴;约束宗室特权,宗室非有军功论,不得为属籍。《商君书》部分篇目明显是后世之人所作,但也集中反映了战国法家思想。比如重农战,农业和军备是兴国之本,比如重刑而慎赏,以刑去刑,以及对于诗书礼乐辩慧的敌视,务使民朴而易为用。更重要的是,利出一孔,赏罚贵贱之定夺,出于君主一人,民力才能抟而为一,民有私荣则不屑于官爵,民富则不为赏所动,上不可用之民,非上之民。

法家诸多观点今人看来代表专制,集权,充满对人性残酷的压抑,然而放在战国的环境中,却是切中时弊,才能使秦国由弱而强。对于农业的重视,对于诗书礼乐辩慧的敌视,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当时新兴的“游士”的群体,这些人拥有文化知识,口才尤其好,游走各国之间以求君王赏识,一朝得荣华富贵,这些人中出色的后世称为纵横家,如张仪,陈轸等,能为所在国君主谋利。但这些人的特点对君主缺乏忠诚,大部分人重名利而实际能力堪忧,不乏谄媚阿谀,中伤能臣之举,他们的功名富贵吸引了很多人效仿,当人民不再安心农事,必然引人担忧。更重要一点,这部分人即使不为君王所用,还可以去贵族府上充当门客,战国四公子门客数千,必不乏游手好闲之徒。所谓“利出一孔”,约束宗室特权,也正是针对这些贵族,以孟尝君为例,孟尝君本为齐国宗室,但专著于经营自身封地,后来甚至与齐王交恶而与齐国敌对,数千门客皆为私人所属,不为公家效力,考虑到战国的人口规模和受教育人口数,一家大贵族就夺走几千潜在人才,则国用堪忧。秦无四公子之徒而国强,秦昭襄王期间就算太后,穰侯与四贵显贵一时,也能被秦昭襄王制裁并且没有发生动乱,可见秦国集权的基础早已牢固。

至于以刑去刑,同样是商鞅变法的重点。《商君书》也指明,以刑去刑的关键不在于重刑,酷刑自古有之,而在于犯法必刑,所以商鞅南门立木以及刑公子虔,示信于众。在当时社会动荡之时,犯法而藏匿流亡,或者因权贵庇护,或者因贿得免者不少,儒家亦肯定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”做法,虽有重刑亦不能阻止人民犯法,因为人有侥幸心理。而商鞅的连坐制,在最大程度上杜绝人的侥幸心,同时刑不避亲贵,重赏及黎庶,使人民相信唯有守法一条路,才能做到以刑去刑。法家十分看重赏与刑的示范效应,所谓明君赏一人天下知劝,滥赏则民不知所从,国用亦乏;刑一人而天下知止,滥刑则民必生怨,明君之国无怨民。

所以笔者认为,法家是应时而生,为矫往而生,如一剂猛药。就连儒者荀况也承认,虽然秦国无儒,无王者之功,也做到了“其百姓朴,其百吏肃然,其士大夫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。观其朝廷,其闲听决百事不留,恬然如无治者。”法家不少见解在当世亦值得称道,然而具体的作为却不免矫枉过正。常理上讲,越有针对性的措施,也更难适应长久之期。《韩非子》曾引了晋文公时代的一则典故,将晋文公在城濮之战前曾问狐偃如何与楚人战,狐偃表示对敌作战时不厌诈伪,当用计诈之;而问雍季,他反对这一做法,认为偷取一时,后必无复。结果晋文公在战时使诈,战后却先赏雍季而后狐偃,群臣不解,晋文公认为狐偃之言为一时之权,雍季所言为万世之利。韩非抨击了这种做法,认为晋文公赏罚不当,并且敌为所伐之国,欺骗之后就算没有第二次,也没什么关系。在法家的实践中,商鞅也曾诱骗公子卬来盟,其间袭击并俘虏魏公子卬,大败魏军。不过谈论是非同样不能脱离具体的情境,晋文公时,晋楚虽敌对,却非永久敌对,也非你死我活,争霸亦要以德服之,孔子评价晋文公“谲而不正”,晋文公取其诈术,但也明白必要有所弥补;到了战国韩非所处时代,秦国对敌国已有破国灭国之心,求的是己方代价最小。

再说《韩非子》一书,可谓透析人性恶之一面,也是战国大争之世末期政治万象之书。除了强调法之立,权势不假于人,刑赏出于君主一人之外,更综合申不害的观点,强调了“术”,即如何建立深威难测的君主形象。左右贵将蔽主危主,宫妇将为利谋主,除立法,据势,还需操术以使之。法家发展到韩非之时,于集权一路也已发展到极致。

世道流变,所行亦异,不过笔者个人观点,行事也好,为政也罢,终究要敬怀天道,以不伤人和为目标。战国灭国之战动辄数万人的伤亡过于残酷,王朝新建,若不加弥补,持以苛道,仁义不施,终究难以持久。治国以治病为喻,法家在战国时的政策如一剂纠偏的猛药,但长期服用必定伤身,随着身体状况变化,用药也需调整,这也是合于法家应时而变的宗旨的,然而在收到成效后还要及时调整,甚至难于变革本身。何况秦朝到后期连战国法家的路子都走偏了,赵高操持权柄,国中重刑而不能止刑,终究速亡。

若进一步讨论法家,还涉及很多问题,比如政治目标与行政成本。稳定,公正,成本,各个维度均要适度,如何平衡,以笔者一介平民的视野论,终究无异于纸上谈兵,为政的坚持与妥协,更需高超智慧。不过单论法家所重的刑赏,若民只为刑赏驱使,纵然赏一人而天下劝,又要慎赏,难以相近的幅度奖赏跟进的人,人将何以再劝?诗书礼义教化,还是不可缺少,终须将行为动机内化。好比猛药停了,到完全治好之前,还得吃点温和的药巩固治疗。以前笔者写《诸子的黄昏》之时,借荀况之口说过一句:“以赏罚治民,犹以石塞隙,石有棱角,隙中必有石不及之处,以礼义之道化民,犹以水灌之,所过之处隙无所隐矣。”

 

最后谈谈法家之人吧。谈论法家的道理时,总有讲开了其实很简单的感觉。然而先秦法家之士面对时代洪流选择变革,威胁到势力庞大的既得利益者时,都面临着积怨于身的情形。行道之难,以子产之贤明,仍不免于谤讥,而邓析商鞅则是身死法用。商鞅在秦,“宗室贵戚多怨望者”,赵良说他“君之危若朝露”,而商鞅陷入危境时,困于自作之法,无论他是后悔或者欣慰,终究不免死于变法。在楚国“明法审令,捐不急之官,废公族疏远者,以抚养战斗之士”的吴起,也死于贵族之手。韩非自己在《孤愤》一篇中感慨道,“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,不戮于吏诛,必死于私剑矣”。他曾向统治者言治下之术,所谓“生害事,死伤名,则行饮食。不然,而与其仇,此谓除阴奸也”,如此暗害那些名重一时又妨害君主之人。而他自己仿佛早已写下自己的结局——因为秦攻韩,他韩国公子的敏感身份加上曾得罪秦王宠臣姚贾,且见嫉于李斯,终被下狱以毒药赐死。除了战国早期在魏国变法的李悝和韩国改革的申不害,战国有影响力的法家之士少有善终者。

千百年后,再论法家之时,不免一声叹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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